雜感、雜想、雜談(二): 解析 “ 雙槼 ”


      大概,我真成了桃花源中人,對於現在流行的許多新名詞,字面上是沒有一個不認識的,但就是不解其意,例如 “ 雙槼 ” 一例。 爲此,我初步查了一下它的含義及其來源出處,其含義就是中共黨員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説明。 這源自於中共黨的紀律檢查條例。 如果從字面上來看,一個黨員就某些問題向組織作出説明,這似乎無可厚非 (這裡僅指 “ 厚非 ”,至於是否有 “ 薄非 ” 之餘地,那是另說了)。 通常,一個組織章程和條例應視爲該組織的雷池,是不可逾越一步; 可是實際上,某人一旦被 “ 雙槼 ”,意味著被人強行帶走,強留在某處,與外界斷絕了一切聯絡,從此失去了人身自由,甚至家人親屬也不知其下落。 “ 雙槼 ” 如此執行,早就視這個雷池為無物,逾越何止百步千步。 這樣的所作所爲行之有年,為衆所周知,無須多作解釋,事實上已經構成了一種變相的拘禁。

      這裡既然討論 “ 雙槼 ”,那麽自然要把焦點集中在 “ 雙槼 ” 的對象上。 應該這麽來理解,這種對象大概不是外籍人士,而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 這種對象或許具有多重身份,不過最基本的是公民身份,黨員身份則在其後。 從邏輯上說,公民權力和黨員權力是一個大概念與小概念的關係,後者是以前者為基礎和前提的,兩者應該並行不悖。 因而,黨員應該首先擁有公民的權利,然後纔具有黨員的權利; 但即使被 “ 雙槼 ” 之後,或許失去了黨員的權力,仍然可享有公民的權力。 我想,在中國這應該是一個基本的常識。

      在中共的條例裏,所謂的 “ 雙槼 ” 只是讓黨員説明問題而已,並沒含有拘禁的條文,翻翻黨綱也沒發現相似的槼定。 再從大範圍來看,中國憲法是根本大法,同時共產黨也信誓旦旦尊憲執憲。 憲法明文槼定了中國公民多方面的基本權力,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就是其中之一。 憲法槼定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或法院批准,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注意: 憲法槼定只有檢察院或法院才有權批准,而不是任何其他政府部門,更不包括政黨,公安機關只是執行而已); 同時還槼定了禁止非法拘禁,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既然中國憲法禁止,黨綱黨章也沒槼範,但這種變相拘禁卻成了執行 “ 雙槼 ” 時司空見慣的現象,這豈非真成了咄咄怪事。 不禁要問,中共最高領導層是否知道? 想必這是不言自明,倘若沒有上方寶劍,前後幾個原政治局委員如何也會落入如此的下場。 這種說不清道不明的事兒,不想則罷,越想越糊塗,大概又是特色之一吧,中國的特色可真多。

      做這種事情當然要打著替天行道的旗號 (甭管這個 “ 天 ” 如何解釋),否則在道德上站不住,又如何服眾呢,因爲中國由來已久就是一個道德高於法律的國度。 中國文化長期受儒家的煙熏火燎,重德輕法早已成了人們思維的慣性,大抵道德上能講通服人,大衆自然會接受。 現在,貪污腐敗遍佈國中,大小官吏為表率,稍握有予人之便之人群起效仿,嫉妒憎恨徹入草民之骨,讎官讎富存於大衆之心。 因此,人們只管結果不問合法,這也是變相拘禁之所以能司空見慣的社會基礎。 但是,這種普遍的容忍存在著某種潛在的危險: 這種變相拘禁現在可以對付這部分人,將來一旦轉換藉口,也可以對付另一部分人; 現在可以對付貪官污吏,將來一旦另張旗號,也可以對付平頭百姓。 追究尊憲守法是保護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貪官污吏除了罪行之外也是公民,在法院判決之前也享有與其他公民一樣的基本權利。 在基本權利上,所有公民都是一樣的,容忍那些人的基本權利被非法剝奪,意味著默認了自己的基本權力有朝一日也可被非法剝奪。 屆時且看如何繼續容忍。 記得魯迅的小説裏譏諷中國人的愚昧,以爲槍斃沒有殺頭好看。 我想,這只是因爲幸災樂禍地看著他人被殺,屠刀暫時還沒落到自己的頭上而已。



2013年11月寫於臨水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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